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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的分類

遞延所得稅在會計科目上分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從字面上看,遞延意味著將所得稅推遲到以後的階段。所以,既然是延期,那就是時間差。永久的差異不會被推遲。

壹般來說,根據稅法調整的納稅申報表上有應納所得稅。應納所得稅按照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包括會計利潤的永久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定義

遞延所得稅負債,是指按照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計算的未來期間應繳納的所得稅金額;

遞延所得稅負債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對於影響利潤的暫時性差異,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調整為“所得稅費用”。比如會計折舊小於稅務折舊,導致資產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如果產品已經銷往國外,就會影響利潤,所以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當期所得稅費用。

暫時性差異不影響利潤,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應當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調整為資本公積。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產量有所增加。會計增加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並確認了資本公積。由於不影響利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調整所得稅費用,但應調整資本公積。

沒有確認情況

(1)商譽初始確認時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在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由於企業合並成本大於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根據會計準則應確認為商譽,但根據稅法其計稅基礎為0,二者之間的差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準則中規定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否則會增加商譽的價值。

例如,A企業以100萬元購買B企業100%的凈資產,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重組條件。購買日,企業B的凈資產公允價值及其賬面價值均為800萬元,計稅基礎為700萬元,因此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654.38+000萬元。假設企業B的所得稅稅率為30%,則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0萬元,會計處理為借記凈資產8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654.38+00萬元,同時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30萬元,以借貸雙方差額230萬元確認商譽。但實際上,A企業以654.38+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B企業公允價值為800萬元的凈資產,也就是說,這次合並實際產生了200萬元的商譽,但確認了該商譽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使該商譽價值增加了30萬元。如果繼續確認230萬元商譽產生的69萬元(230× 30%)遞延所得稅負債,商譽價值將進壹步增加。此時的會計處理是借記凈資產8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65,438+00萬元,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69萬元,以借貸雙方的差額269萬元確認商譽。所以,商譽的價值會繼續增加。因此,準則規定商譽初始確認時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2)在企業合並以外的交易中,如果交易不影響會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則不確認資產和負債初始確認時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如,根據會計準則,壹項資產的記錄值為654.38+0萬元,根據稅法,計稅基礎為80萬元。如果遞延所得稅負債為20萬元,其入賬價值應為654.38+0.2萬元,違背了會計準則中的歷史成本原則。

(3)與合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不予確認: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這種暫時的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不太可能逆轉。

應納稅額的暫時性差異會導致以後期間的應納稅額,會出現經濟利益的流出。但是,如果企業能夠決定該經濟利益是否以及何時流出,甚至使其在未來期間不流出企業,則不屬於企業不可推卸的責任,不符合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會計處理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

二、本科目應按照應稅暫時性差異進行核算。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時,應根據所得稅準則,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大於本科目余額的,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小於本科目余額,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定義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指在未來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範圍內,可以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資產。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都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壹些特殊情況除外。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的是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未來可以用來抵扣稅款的部分,應該收回,所以對應的是遞延所得稅資產;

不確定的情況

(1)企業合並以外的交易在發生時不影響會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的,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承租人確認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會計準則規定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和相關初始直接費用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而稅法規定兩者之間的暫時性差異應當以租賃協議或合同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等金額確定。如果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就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

例如,根據會計準則,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654.38+0.00萬元,但根據稅法,其計稅依據為654.38+0.20萬元。如果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萬元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則該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減少20萬元,這既不是該資產的公允價值,也不是其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不符合會計準則。

(2)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虧損金額較大,且沒有證據表明企業未來將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虧損,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用以後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但最長補償期限為5年,這就導致了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但是否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要看未來是否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來抵消以前年度的虧損。只有未來期間的稅前利潤抵消了以前年度的虧損後,未來期間的所得稅費用才會減少,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入,這正好符合資產的定義,即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產生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但如果企業未來沒有盈利,持續虧損,就沒有所得稅可交;或者沒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以前年度的虧損,該經濟利益的流入不能得到保證,不能確認為資產。

實際上,不僅僅是年度虧損能否結轉的問題,所有遞延所得稅資產都應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預計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內予以確認。因為只有當未來轉回期間的預計應納稅所得額大於待轉回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未來期間的所得稅費用才會減少,未來期間才會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符合資產確認原則。

會計處理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資產。

根據稅法規定,未來年度可由稅前利潤彌補的虧損所產生的所得稅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時,應按所得稅準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

(2)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大於該科目余額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如果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少於本科目余額,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預計未來很可能不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按減記金額借記“所得稅-當期所得稅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