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是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客體,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不能付諸實施,這是租賃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租賃財產的使用
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物的用途,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雙方法律責任的合理確認具有重要作用。在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根據租賃物的性能正確合理地使用,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的損失。
所以這不構成詐騙罪,也不符合合同詐騙罪,也不屬於經濟糾紛。它只能根據合同的要求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口頭承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