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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4]20號)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原有投資體制進行了壹系列改革,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但是,現行投資體制還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企業投資自主權沒有得到充分落實,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沒有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有待進壹步提高,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管的有效性有待增強。因此,國務院決定進壹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壹、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壹)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 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率,促進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2)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體制,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問責制;進壹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範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和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範的投資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投資市場化、企業自主決策、銀行自主審貸、融資方式多樣化、中介服務規範化、宏觀調控有效的投資新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投資企業的主體地位。

(壹)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分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按投資規模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不再實行審批制,根據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從維護公眾利益的角度審批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其他項目無論大小,壹律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由企業自擔風險決定,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利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於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貸款、貼息投資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完善管理措施,規範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

(2)規範政府審批制度。要嚴格限制政府審批制度的範圍,並根據變化的情況進行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目錄》規定的範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無需經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審批程序。政府向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維護公共利益、防止壟斷等方面審批。對於外資項目,政府也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審批。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範的審批制度,明確審批的範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並向社會公布,提高工作效率,增強透明度。

(3)完善備案制度。對目錄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實施備案制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備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

(4)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已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大型企業集團可以投資建設《目錄》中的項目。他們可以單獨報告和批準項目,也可以制定長期發展和建設計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後,目錄內項目不再單獨上報審批,只需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應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計劃執行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

(5)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資本金註入、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壹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方案後,可以公開招標選擇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到境外投資。

(六)進壹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多種籌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準,選擇部分有穩定收益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和可轉換債券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健全和完善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咨詢等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研究創新項目融資擔保方式,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健全風險投資機制。規範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項目。

(七)規範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的項目;應誠實守法,維護公眾利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完善政府投資制度,規範政府投資行為。

(1)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範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推動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能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量用社會資金建設。合理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資權。除同級政權建設外,中央主要安排對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跨地區、跨流域項目。

(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壹步完善和堅持科學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壹般由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咨詢評估應引入競爭機制,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要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規範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和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和國外貸款。根據項目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可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形式。如有註資,應確定投資方代表。要根據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使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方式,逐步實現政府投資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四)簡化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根據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政府投資項目,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註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要嚴格執行;采取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5)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完善建設實施模式。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標準,根據形勢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管理,對咨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實施資質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加快推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即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專業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和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強化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風險管理機制。

(6)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回報合理、具有壹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對於壟斷性項目,將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投標制度進行公平競爭,保護公共利益。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有條件的可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回收的資金可用於社會福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滾動投資。

第四,加強和改善投資宏觀調控

(壹)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相互配合,有效運行,依法監管,調控全社會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2)完善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間接調控為主,對全社會投資進行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制定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重大建設項目。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開發建設計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引導社會投資。制定並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政府調控目標、重大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範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產品技術和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措施。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國家積極引導和有效調節全社會投資。靈活運用投資補貼、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區域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總量和投向。嚴格規範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節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完善投資信息和統計。加強投資統計,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壹步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運行態勢,建立各種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範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和分析。

五、加強和改善投資監督管理

(1)建立健全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要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壹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的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2)建立和完善協調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及時改正,並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檢查和事中事後監管,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未按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或許可手續即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的,予以處罰,公開披露,並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

(3)加強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律,為投資者提供優質、多元化的中介服務。鼓勵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采取合夥、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重組改造。健全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建立法律規範、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系。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四)完善法律法規,依法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資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投資者公平有序競爭、投資要素合理流動、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發揮基礎性作用的市場環境,規範各類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管理活動。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範的建築市場秩序。

應該加以規範。

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版)

簡要描述:

(壹)列入本目錄的項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由企業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項目除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對政府審批權限作出了規定。其中包括:

1.目錄中規定為“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準,重要項目報國務院核準。

2.目錄中規定為“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省級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地方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權限,但《目錄》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3.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以特別授權超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限。

(5)本目錄是2004年版。根據情況,會及時調整。

壹、農業、林業和水利

農業:涉及土地復墾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項目:需要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能源

(1)電。

水電站: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力發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力發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力發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廠:國務院批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壹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3)石油和天然氣。

原油:年產654.38+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以上的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擁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主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儲存設施(不含油氣田及煉油廠配套項目):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原油儲存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量5億立方米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交通

(1)鐵路。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運距100公裏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高速公路。

公路:國省幹線公路、西部大開發幹線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和跨省(區、市)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灣、跨河(通航段)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3)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

內河航運:1000噸級以上的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4)民航。

新機場:國務院批準。

機場擴建:總投資65438+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軍民合用機場擴建: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事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

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郵政:國際關口站等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國家規定的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部件、移動通信系統、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動詞 (verb的縮寫)原材料

鋼鐵:工業儲量探明規模5000萬噸及以上的鐵礦石開發項目和新增產能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鐵礦石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金屬:新增產能的電解鋁項目、新增氧化鋁項目、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初級煉油項目、新建乙烯項目和年產20萬噸以上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轉化能力超過65438+萬噸/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磷鉀肥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總投資6543.8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冶煉分離、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處理能力500噸及以上采選礦石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采選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65438萬噸以上造船設施(泊位、碼頭)及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煙

紙漿:年產65438+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3.4萬噸-1萬噸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鹽生產: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

糖:日加工能力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二醋酸纖維素及煙用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市建設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國務院批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城市供水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主要河流(通航段)和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部門核準。

X.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影視:大學城、醫學城等園區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遊業: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體育:F1賽道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批準。

其他社會事業: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

XI。金融

印鈔、造幣、紙幣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國外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6543.8+0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和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投資限額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大型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和法律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並)由商務部審批。

上述項目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由地方政府審批。

十三。海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資源開發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中方投資1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上述項目以外的境外投資項目,由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由地方政府審批。

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設立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