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享受優惠稅率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本法施行後,已經享受定期減稅、免稅優惠待遇的,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繼續享受優惠待遇。但是,因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的年度起計算。在為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而依法設立的特定領域,以及在國務院規定對上述領域實行特殊政策的領域,需要國家給予特殊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認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