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規定如下: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鎮新就業人員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壹)申請人具有當地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申請人無當地城鎮戶籍,在當地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提供同期暫住證。本人及家庭成員在當地均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具體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確定。同時,因地制宜,定期調整公租房申請條件,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提名壹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成年獨生子女。
第六條符合第四條第(壹)項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向申請人工作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應嚴格執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通過公開* * *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查的,由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