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完善本市勘察行業競爭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的主管部門是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首規委辦公室),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經第壹計委辦公室批準不宜招標的除外),均應按本規定進行招標:
(壹)總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
(二)總投資在五千萬元以上的工業、民用和市政建設項目;
(三)投資總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建設項目;
(四)超、壹級建築或對地基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
(五)概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和水文地質工程項目。
四、招標方式可以是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投標人不得少於三家。
特殊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協商。
第二章投標
第五條招標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規劃部門批準的圖紙和文件;
(三)符合要求的設計任務書和地形圖、建築平面位置圖。
第六條。招標單位負責組織招標活動。壹個建設項目可以實行壹次性招標或者分次招標。
第七,投標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單位,或由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
第八條。招標文件應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應包括招標文件、項目概況、招標方式、對投標單位的資質要求、提交勘察成果報告的時間、勘察技術的特殊要求、勘察現場條件的圖紙和說明等。
第九條、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辦公室備案,寄送招標單位。招標文件發出後,招標人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確需修改或補充招標文件的,應經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批準,並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章。投標
第十條凡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工程勘察證書》的,均可按《工程勘察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參加投標。
第十壹條招標人的資格文件由招標人核實,並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審查。
招標人應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並領取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字跡清楚、內容完整、表述真實準確,並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a)勘測計劃及指示;
(2)測量手段和施工組織計劃;
(三)建設單位要求提供的條件;
(四)提交調查成果的時間;
(五)勘察費報價。勘察費根據招標工作量和國家收費標準計算,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送達招標人。投標書壹經送達,不得更改。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決標
第十四條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在所有投標人參加的情況下公開進行。開標時,投標文件應當登記、編號、保密並送交評標小組。
第十五條招標單位應當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宣布評標原則、方法和程序,啟封投標書,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並做好開標記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投標無效:
(壹)投標書未密封的;
(二)投標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文字不清、內容不全、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投標是在截止日期後遞交的;
(五)未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評標小組由五至七人組成,包括招標人、專業技術專家、項目建築設計人員。與招標人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單位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
第十八條。評標小組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招標內容,對投標人執行規範和規定、解決工程技術問題、勘探和測試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進度、投標人的資質和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確定中標人。
第十九條評標報告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招標單位將評標報告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人發出失標通知書。
第二十條中標後十日內,招標單位應向所有未中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並向未中標單位支付標底編制補償費,具體補償金額由評標小組根據標底編制工作量確定;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單位與招標單位簽訂勘察合同後,由招標單位退還。
第二十壹條中標單位應當自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壹個月內,按照招標內容與招標單位簽訂勘察合同。
中標人應當按照勘察合同進行勘察,不得將勘察分包給未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中標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調查結果不予確認;設計單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責任單位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屬於投標單位責任的,責令投標單位壹年內不得在本市投標。
(壹)依照本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
(二)招標單位不符合條件而擅自組織招標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條件,參加投標並中標的。
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的招標投標無效。
第二十四條、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擡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相互串通,排擠其他投標單位參與公平競爭。投標無效的,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責令其半年或壹年內不得在本市投標或招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壹個月後,中標人不簽訂勘察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勘察合同簽訂後,中標人轉包或不按勘察合同進行勘察的,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將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並責令其半年或壹年內不得在本市投標。
第二十七條、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可通過協商解決,或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申請調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第壹計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1年7月199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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