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二十五條
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