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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在租賃期內由物業出售給他人是否違法?

也就是說,車位的租賃合同壹旦生效,並不會因為產權的變更而影響妳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對方沒有權利也不會因為產權變更而影響妳在租賃期內對車位的使用權。所以對方轉讓或變更車位產權並不違法,也不會影響妳在租賃期內對車位的使用。

法律分析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停放汽車的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送或出租的方式約定,所以目前大多數商品房銷售時,開發商和購房者會在合同中約定專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和車位,通過出租、出售或贈送的方式約定為業主專有或專屬。在這種情況下,認為車庫和車位歸業主所有是不合適的。只有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車的車位,才屬於業主所有。即使是業主擁有的車位,收取壹定的停車費也是合理的。業主使用物業的部位和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有權對小區內車輛停放或占用業主道路進行管理和收費。收取的停車費按照物業公司和業主大會達成的協議進行分配。其實物業公司並不是收取停車費的主體。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決定收取停車費的權利主體,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收取業主的停車費,合法性毋庸置疑。如果由於客觀原因沒有選舉出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業主委員會,所以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是決定收取停車費的權利主體,停車費可以按照相關標準收取,但不代表可以隨意收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