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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類型?

1.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類型?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投資或入股。與此相對應的土地使用權有四種: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使用權、以固定價格出資或入股的土地使用權。第壹種是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首先,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依法支付相關補償安置費用後,土地歸土地使用者所有,或者將土地無償交付使用者使用的行為。這種方式的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政府行政劃撥方式,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劃撥土地的範圍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未經批準,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實踐中可以參考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劃撥土地目錄9號》,細化劃撥土地的範圍。二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即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於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這類土地使用權只能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有不同年限,如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使用年限為40年。三是租賃土地使用權,顧名思義,是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承租人按約定支付土地租金,並依法取得租賃國有土地權屬證書,按合同約定完成協議要求的開發建設項目的,經有關部門同意或按照協議約定,可以轉租、轉讓、抵押。但必須依法登記,便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國有土地。因此,承租人享有租賃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置權。四是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即土地使用權作為國投公司取得企業國家資本或股權資本的對價,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有年限限制。此時,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向企業出具《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決定書》,當事人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