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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妳在哪裏。這裏有壹份《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給妳看看。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壹)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結構的;
(三)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轉借的;
(四)違反約定連續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的;
(五)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
出租人因上述行為遭受損失的,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各地租房都有相關規定,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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