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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賠償停車場丟失的汽車?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尤其是私家車的數量逐漸增多,相應的機動車丟失案件也迅速增加。據國外某法院統計,機動車損失大多發生在賓館、飯店等消費場所的停車場、從事涉外停車業務的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停車場。而且這類案件的破案率很低,很難找到盜車的直接侵權人。即使找到了偷車賊,也不壹定能追回被盜的車,而這些偷車賊往往沒有太大的賠償能力。那麽在無法向直接侵權人追償的情況下,大部分車主想到了停車場,向停車場索賠。那麽,機動車的損失,停車場的經營者或者車主是否有責任,責任有多大,車主能否從停車場得到賠償?由於車主向停車場索賠的案件是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新類型案件,全國沒有統壹的判決標準,全國各地法院對此類糾紛的法律適用不壹,導致判決結果不壹,在東營甚至處於探索階段。前幾年東營法院壹般判決停車場不承擔責任,但2008年、2009年法院開始轉變判決思路,判決停車場承擔責任。現根據我所律師事務所處理此類糾紛的經驗,結合全國及東營法院案例,談壹談法院處理此類糾紛的規律,讓大家在處理糾紛時能夠妥善維護自己的權益。處理這類糾紛,首先是界定停車場與機動車所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然後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確定停車場對機動車的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壹般來說,停車場與機動車所有人的關系主要涉及保管合同、租賃合同、消費合同的附隨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等法律關系。那麽這種糾紛中停車場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律關系如何區分呢?(壹)保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寄存物並返還的合同。保管合同於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停車場和車主來說,車輛保管合同的成立首先要有雙方關於車輛保管的約定。這種協議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在日常生活中,這種約定多為默示,默示約定必須有充分的客觀事實支持,如車主將車輛交付停車場實際占有或控制。其次,必須有定金的交付,車輛的交付是車輛保管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作為壹種特殊的動產,機動車的交付也具有特殊性。停車場僅僅將機動車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並不能實際控制和管理機動車,不構成交付。只有當車主向停車場提交機動車行駛證或車鑰匙時,停車場才給車主開具停車證或提車證明,或者車主不將機動車行駛證或車鑰匙交付停車場,而是按照習慣給車主開具提車證明。車主憑此證才能從停車場取車,才能說明停車場作為保管人接受了機動車的交付,並實際占有和控制。只有這樣,車主和停車場才能形成車輛保管的合同關系。(二)租賃合同的關系租賃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壹定期限內,壹方將特定的財產轉讓給另壹方使用或收益,另壹方支付租金,期限屆滿返還租賃財產的合同。簡單來說,租賃合同就是標的物的用益物權和租金發生轉移的合同。可見,租賃合同的制度價值在於滿足消費者使用商品的需求和所有者實現商品價值的需求。機動車損失索賠糾紛中,涉及的租賃合同是停車場的租賃合同,租賃物是停車場的土地使用權。車主臨時停放租賃物,故向停車場提供者支付相應的使用報酬,車主將機動車駛入停車場指定的相應車位,即表示停車場已將車位交付車主使用。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停車場只向車主收取停車費,或者向車主開具停車場額度專用發票,車主可以無票隨時將車開走,那麽機動車的實際控制權並未交付給停車場,也就無法形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業主與停車場的關系只是場地租賃合同關系。此時停車場沒有保管義務,不能主張賠償。保管合同關系形成後,停車場承擔賠償責任只是條件之壹。另外,還有壹個條件是停車場有過錯。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與普通合同的嚴格責任不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承擔的是壹種過錯責任,即保管人應當註意好管理人,妥善保管機動車。只有在保管人存在過錯,不積極履行保管義務,保管行為不當,保管措施不當的情況下,保管人才對受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來說,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如地震等造成車輛損壞或丟失的,停車場不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如果車輛被盜,停車場存在保管不當的過錯,如停車場沒有必要的密封措施,保安沒有進行正常的巡邏,可疑人員進入停車場沒有進行必要的檢查和詢問等,停車場必須對車主承擔賠償責任。車輛被搶,不能壹概而論。由於搶劫犯罪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性和難以防範性,作為停車場,即使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也無法完全避免此類犯罪的發生。責任要具體分析。如果因停車場保管措施不利而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停車場應根據自身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搶劫犯罪是完全無法預防和避免的,則應基於責任自負原則,有時由搶劫的犯罪分子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有壹個案例,幾個犯罪分子持槍威脅保安交出他們的車輛,用繩子把保安綁起來,然後開車走了。在這種情況下,停車場沒有責任。根據《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這是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出租人壹般不對承租人使用租賃物負責。反之,承租人不當使用租賃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業主與停車場的關系為場地租賃合同,停車場將適合停放機動車的車位交付給業主停放時,停車場已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義務,不承擔任何看管停放在車位上的機動車的義務,也不承擔任何機動車損失的賠償責任。(3)消費合同附帶的義務賓館、飯店、商場等消費娛樂場所停車場的車輛丟失發生率也比較高。賓館、飯店、商場等消費娛樂場所壹般不專門經營停車業務,附屬停車場(地)是為方便消費者接受服務而提供的附屬配套設施。消費者在這些地方消費時,通常與賓館、飯店形成的法律關系主要是消費服務關系。因此,壹旦他們的車輛在這些地方附屬的停車場丟失,依據什麽法律關系來認定和處理,是壹個難題。從全國各地法院的審判經驗以及我們律師代理的此類案件的經驗來看,除非雙方建立了明確的車輛保管合同關系,否則很難直接認定在這些地方停車屬於保管合同關系。因為這種車輛看護是因為在餐廳等場所消費而形成的,依附於消費服務的關系,不同於單純的場地租賃關系。但是,消費者的車輛損失總是由消費者所在地負責,其法律依據是合同的附隨義務。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附隨義務不是合同的主義務,而是附屬於主義務的義務。合同義務人除履行合同的主義務外,還應當履行合同的從義務。在現實生活中,車主駕車前往賓館、酒店等消費娛樂場所時,該場所附屬的停車場壹般是為方便消費者接受消費服務而提供的附屬設施,該停車場提供的停車照管服務是消費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停車保管作為壹種附隨義務,並不獨立,但其實質內容與獨立的機動車保管合同相同。消費娛樂單位及其隨行停車場應當承擔妥善保管義務,因管理不當等過錯造成機動車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存在壹個“利益平衡”的問題,尤其是在缺乏針對性的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法院會運用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平衡糾紛各方的利益,使各方損失最小化。同時會根據車主和停車場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各方的責任。這裏所謂的“過錯程度”包括故意、重大過失、壹般過失和無過錯。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停車場壹方的過錯來確定賠償比例。據我們領先的律師事務所不完全統計,無論是在全國還是地方法院,停車場承擔全部責任的案例都很少。以上內容參考廣播講稿——停車場機動車損失的法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