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間請求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房屋出租前已經設定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所有權變更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