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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連鎖合同

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1條組織

1,C公司(以下簡稱“總部”)主導這家企業,所有“C公司”都有註冊商標。

2.總部可根據需要在各特許經營者的區域集團內設立“區域總部”或直屬中央的“分公司”(如前款,統稱為“總部”)。

3.在沒有地區總部或直轄市分行的地區,總部可以將其部分業務委托給第三方,這種委托業務稱為“分行”(以下簡稱“分行”)。

第二條加入

1,加盟費。每家店鋪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_元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自雙方簽署相互確認函之時起,該加盟費用將作為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請保證金。 這入會費是不退還的。

2.受許人位於。

商店的經營者“C公司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各種各樣的商品”

(1)根據總部的標準化計劃維護門店結構;

(2)維持不接受第三方約束的管理體系;

(3)加盟商由自己或者依法取得資格的代理人獨家從事業務,或者使從業人員有統壹的連鎖感;

(4)在積極協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5)要理解作為C公司連鎖店的社會使命,忠實服務顧客,做壹個永遠提供廉價商品的店。

第三條特許特權

特許經營者應擁有以下基本特權:

(1)依托“C公司”會徽進行業務,可以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度;

(2)購買帶有“C公司”商標的商品,可以使用“C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在店鋪的新設計或裝修中,根據總部(分公司)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爭取店鋪的現代化;

(4)根據總部(分店)制定的標準化計劃,加盟店的商品計劃可以得到適合店鋪區位條件的商品供應計劃的全面輔助;

(5)所選商品可以以相對穩定的價格購買,因此可以合理化精簡,此外還可以獲得及時的特價商品;

(6)可以參加總部(分公司)策劃開展的專項促銷、廣告、集會活動等活動;

(7)關於加盟店的整體經營,可以利用總部(分公司)的專業化職能,得到正確的指導和幫助;

(8)經理的業務,依靠總部(分公司)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確的業務診斷建議;

(9)特許經營者和員工可以接受教育和培訓;

(10)可以及時獲得店鋪運營的必要信息。

第四條註冊商標的使用

1.總部認可加盟商使用“C公司”的徽記,使用“C公司”的徽記和商標進行商品銷售,並作為促銷和廣告的手段;

2.關於C公司的徽標和商標的使用,有以下規定:

(1)加盟店店頭及其他地方的會徽使用僅限於總公司提供或指定的會徽。其使用方法應按照總部(分公司)的指定進行。

(2)帶有商標和徽記的商品由總部采購。如果是在加盟店生產、使用或展示,必須事先得到總部的認可。

(3)如需對外宣傳“C公司”,應使用總公司提供或認可的資料,並按總公司指定的方式進行。

3.註冊商標僅限於在本自由特許連鎖合同內使用,不得在自由特許連鎖合同之外使用。

第五條貨物采購

1.加盟商根據總部(分公司)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確定產品結構。加盟店經營的商品原則上由總部(分店)采購。

2、加盟店經營前款以外的商品,要獲得總部(分公司)的認可。

3.根據該條款購買的商品所有權在總部(分公司),當加盟店結算完貨款(即相關票據、支票已結清)後,再移交給加盟店。但在加盟店貨款結清前可以賣給別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規定日期向總部(分公司)上報每天銷售的商品內容(根據C公司《連鎖經營條例》第27條第1款的商報)。

第六條銷售數據、管理費和經理業務費的處理

C公司連鎖經營規定第二十七條被特許人應當承擔《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經營日常所列義務和管理人業務委托的手續費。其規定如下:

(1)銷售數據手續費:每月15000元;商報遲交違約金:每天1000元。

(2)經理業務費(含銷售數據處理及管理費):個人業務,每月金額為_ _ _ _ _ _ _ _ _ 0元,結算費用為每件30000元;法人操作,每月金額為_ _ _ _ _ _ _ _ _ 0元,結算費用為每件4萬元。

第七條信息管理

為了連鎖的利益,加盟商在其他方面靈活使用總部(分店)分析處理的單品和不同部門的銷售數據時,必須事先獲得壹個承諾。

第八條技術指導費

作為總部(分店)的技術指導費,被特許人應按以下計算方法向總部(分店)支付各門店月銷售總額的壹定比例:

銷售比率

_ _ _ _ _ _ _ _元以下部分1,50%;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1.00%;

3000元至4000元之間的部分為0 . 75 %;

4000元至5000元之間的部分為0,50%;

5000元以上部分支付0%。

第九條商品手續費

對於總公司(分公司)采購的特定商品,加盟商必須按照免費加盟連鎖合同規定的費率支付手續費。

第十條* * *與宣傳費相同。

總部(分店)開展的* * *推廣費用,加盟商必須承擔每月總銷售額的0.2%。

第十壹條聯機系統機器的安裝及其費用。

作為加盟商與總部(分公司)之間訂購和傳遞商品及其他信息的手段,加盟商必須承擔合同中規定的特許連鎖自由交易的使用費,同時設置總部指定的連接計算機終端。

第十二條快遞費用

總部(分公司)原則上以所在地區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從所有加盟店進貨。但當總部(分店)因距離遠、金額小(或數量少)而增加負擔時,加盟店必須以額外使用為由承擔專項配送費用。

第十三條承擔特殊費用

總部(分支機構)為被特許人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指導、幫助時,被特許人應當承擔下列費用或者手續費。其負擔的數額由總部根據以下標準確定:

(1)專項促銷、廣告、集會活動、教育培訓、其他* * *活動的實際支出或分攤金額;

(2)買賣或租賃土地及建築物時,有關對象的調查、選擇、談判及免費加盟連鎖合同的手續費為:交易金額的2%,或1個月的租賃費;

(3)店鋪新建或裝修費用:

(1)店鋪選址的市場調查費,每次實地調查費用為20元;

(2)店鋪設計及制定店鋪方案的手續費,每份方案收費20元;

(3)關於建築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