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賬務處理:
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按照成本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初始計量。費用包括以下四項:
(1)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2)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如有租賃優惠,應扣除已享受的租賃優惠的相關金額。
(3)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4)承租人拆除和移走租賃資產、恢復租賃資產所在場所或使租賃資產恢復到租賃條款約定狀態的預計費用。
2、稅務處理與納稅會的不同分析:
(1)稅收方面,計稅依據,屬於經營租賃,不需要確認租賃資產。而是可以直接分期扣除租賃費。
(2)會計方面,根據新租賃準則,除短期租賃和低值租賃外,承租人的會計處理不再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需要在租賃開始日確認資產使用權和租賃負債。
經營租賃發生的初始費用,可以在實際發生年度稅前扣除或者分期扣除,作為“長期待攤費用”。
3.融資租賃的稅務處理與納稅會差異分析:
(1)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支付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
(2)會計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新租賃準則中確認為“使用權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總付款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貼現後的現值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