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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壹居民拒絕強制刷臉進小區勝訴。《物權法》違反了哪些法律?

以前網上有壹個經典的笑話,用來調侃壹些男生:長得帥有什麽作用?能用臉刷信用卡嗎?如今,不管妳帥不帥,妳都可以振振有詞地回應:是的。

如今人臉識別為大家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同時也隱藏了很多安全隱患。這是因為人臉識別具有唯壹性,容易被二次化。如果使用不合理,造成的不良影響將不堪設想。

前不久,天津壹居民因不滿意小區進出只有“人臉識別”壹種方式,將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管刪除其人臉信息,並保證認證方式以保證其個人隱私。

原告覺得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違反了解決人臉信息必須遵循的合理、合法、現有、必要的標準。

被告物業管理公司辯稱,原告是租戶,不是小區業主,如果不能融入季承中心,可以獨立搬出。通過行業委員會、環境修復公司辦公室、社區和街道辦事處的合作來收集人臉識別信息。同時在天津和平分局進行聯網監管,符合今天新冠肺炎疫情監管的規定。原告的人臉信息僅在門禁系統中應用。

壹審法院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在壹審判決中,認為被告主張應用原告的人臉信息,符合天津市相應的疫情防控要求和規定,是疫情防控的相應措施和必要性。由於天津市和平區季承經貿中心的落戶人員較多,人臉信息的應用確為疫情防控所必需,建議法院對此事采取訴訟時效抗辯。但原告提供的相關直接證據不能證明兩被告侵犯了其個人隱私,故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壹審判決後,原告決定再次起訴。二審法院經過調查,適用原告的部分申請,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刪除原告的人臉信息,並給予其其他駕駛認證方式。

法治網研究院註意到,在二審裁定書中,根據2022年5月18日簽署的二審裁定書,原告認為本案具體問題是個人信息的維護,而非個人隱私,壹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案由選擇錯誤;原告不認為個人信息被泄露、偽造或丟失,因此無需給出相應的直接證據,壹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評估有誤。

同時,原告表示,原告的各種申請有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應按規定適用;壹審法院認為,城關鎮物業管理公司和城關鎮物業管理天津公司對人臉信息的解決是疫情防控所必需的,沒有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判決變更為壹審適用。

最終二審裁定資料顯示,撤銷壹審判決,城關鎮物業管理天津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刪除原告人臉信息,並給予其其他駕駛認證方式。

此事曝光後,也引起了粉絲的密切關註。大部分的噪音都是在斥責物業管理公司侵犯了市民的隱私信息。也有粉絲強調,密碼泄露修改登錄密碼就夠了,面部識別信息泄露,整容不壹定能變臉。

壹旦人臉信息泄露,“丟”的不僅僅是臉,還有個人信息、資產等多個層面的信息。如果這些信息被詐騙分子竊取利用,造成的不良影響對我來說是不可想象的。

對於本案,法治日報刑事辯護律師專家組成員、上海律師事務所互聯網法律部負責人謝刑事辯護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必須采取非常規的保障措施,如取得本人獨立許可,采取嚴格的保障措施等。同時,關於人臉識別技術,最高人民法院實施了《關於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審理涉及個人信息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其中對案件作出了專業性要求,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公司不能將人臉識別作為住宅業主進出物業管理服務區域的唯壹認證方式。

法治日報刑事辯護律師專家組成員、北京海潤田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包華也覺得,這個案件的核心內容是個人信息維護。本案中的個人信息是根據“人臉識別”獲取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要求的自身生物特征信息。根據《民法》第1035條規定,個人信息的處理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存在、必要的標準;並應征求普通合夥人或其法定監護人的許可,公開信息處理的標準,明確規定解決信息的目的、方法和範圍,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範和相互承諾。

包華表示,就本案而言,被告必須證明收集和存儲人臉識別信息是正常的、存在的和必要的。被告辯稱“通過業委會、環境整治公司辦公室、社區、街道辦事處的配合”和“在天津和平分局開展聯網監管”符合今天新冠肺炎疫情監管的規定,只是確認了其正當行為和安全系數。但不符合法律法規中“征得普通合夥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同意”的合理合法要件。也不能證明其重要性。因此,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刪除人臉信息並給予其他駕駛認證方式是完全正確的。

事實上,近年來,全國很多地方都出現了人臉識別糾紛的案例。2019,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郭冰因對人臉識別方法不滿,起訴杭州野生動物園。此案也被稱為“全國人臉識別第壹案”。

郭冰認為他的面部特征和其他個人生物特征信息屬於我的敏感信息。壹旦泄露、非法贈送或濫用,將非常容易傷害包括他在內的購買者的人身安全和資金安全。他明確提出訴狀,期望杭州野生動物園取消客戶正常辦理年度會員卡時必須進行人臉識別的要求,刪除2019年4月27日辦理年度會員卡時提交的所有個人信息,退還老年卡費用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最後,郭炳生提起訴訟。

此案當選“2021人民法院十大案例”,還被寫入2022年兩會召開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堪稱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的典範。

謝指出,現階段,類似的侵權行為普遍存在,根本原因是個人信息解決者的侵權成本低,信息控制權意識沒有培養起來。這就要求大家不僅要加強監管,還要從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等多個方向解決個人信息侵權的責任問題,以保證大家在享受技術發展趨勢(如人臉識別)帶來的好處的同時,維護技術進步與個人權益的平衡。同時,在新的社會環境下,也要加強對全體員工個人信息管控意識的宣傳和規劃,確保社會意識到維護個人信息已經成為每個人的基本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