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理範圍涉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按照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保護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五條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兼顧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協調發展。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編制古茶樹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劃,按程序批準後實施。
自治縣林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茶樹的保護和管理,自治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茶樹的開發利用。自治縣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規民約,保護和管理古茶樹。第七條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保護和管理古茶樹的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設立保護管理範圍的界標和標誌;
(四)對古茶樹資源進行調查、登記、監測並建立檔案;
(五)組織和協助古茶樹保護管理的科學研究;
(六)與古茶樹保護相關的其他工作。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古茶樹保護管理專項資金,用於古茶樹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
主要資金來源:
(壹)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上級扶持資金;
(3)社會捐贈和其他資金。第九條自治縣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茶樹登記保護名錄,實行分級管理。自治縣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發展部門編制保護名錄,並對古茶樹的管理和保護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蒙庫(冰島)為代表的古茶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支持相關企業和個人通過申請註冊商標、申請專利、采取防偽標識、電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護古茶產品知識產權。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古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引導符合條件的古茶產品生產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茶產品追溯體系,實現古茶產品的可追溯性。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以合資、合作、租賃、承包等方式* * *開發利用古茶樹。
古茶樹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機構所需的資質和評估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下列古茶樹的開發利用:
(壹)利用古茶樹種質資源培育茶樹新品種;
(二)利用本縣栽培的古茶資源開發特色產品;
(3)建立古茶信息平臺,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古茶品牌,建立企業茶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對古茶產品實施信息跟蹤;
(四)開展古茶樹利用的交流與合作,發掘古茶樹歷史文化,開發古茶樹文化產品和旅遊產品。第十三條古茶樹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過度采摘古茶樹影響古茶樹生長,造成古茶樹生長退化;
(二)在古茶樹保護管理範圍內,未批先建,後加建,私自搭建構築物的;
(三)侵占和破壞古茶樹種質資源的;
(四)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