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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和優化出口退(免)稅提交材料和辦理流程

服務對象

合格出口企業

服務措施

1.納稅人辦理委托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停止提交出口代理協議復印件及復印件。

2.納稅人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免)稅申報備案時,停止提交融資租賃合同正本,改為提交融資租賃合同副本(副本應註明“與正本壹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3.納稅人在辦理進口料件委托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時,應停止提交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申請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書》時,停止提交代理出口協議正本。

5.納稅人申請簽發《進口代理證書》時,停止提交加工貿易手冊正本和進口代理協議正本。

6.納稅人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停止提交加工費發票正本和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7.納稅人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內銷證明時,停止提交出口貨物已完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退稅申報流程。

9.開展出口退(免)稅“公差辦理”實地核查。

10.推進出口退(免)稅憑證的電子化簽發和使用。

11.推進出口退(免)稅非接觸式辦理。

12.因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購買憑證無電子信息或證明內容與電子信息不壹致,導致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將註銷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的出口退(免)稅證明,停止提交出口退(免)稅。收到全部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請退(免)稅。

13.納稅人因未收集到全部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出具出口貨物代理證明的,應取消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停止提交《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收到全部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請退(免)稅。

14.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停止提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單位登記證書》。

15.納稅人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時,只需填寫《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變更的內容。

16.生產企業申請增值稅免抵退稅時,應提交簡化優化後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和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停止提交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免抵退稅申報信息表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內銷免稅原材料抵扣申請表;辦理消費退稅申報時,提交簡並優化後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消費退稅申報表。

17.生產企業辦理飼料加工業務年度核銷時,應當提交生產企業飼料加工業務退免稅簡並優化核銷表。企業從主管稅務機關獲得的反饋數據與實際業務不壹致的,應提交《核銷單(賬冊)簡並優化海關數據調整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核銷後,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企業飼料加工業務免退稅核銷單》在首次納稅申報時進行調整申報。

18.橫琴、平潭的外貿企業和采購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時,應提交簡並優化後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明細申報表》,停止提交《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區內企業采購退稅明細申報表》、《區內企業貨物退稅明細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匯總申報表》。

19.納稅人申請未計算進項稅抵扣的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時,應提交《舊設備退化優化出口退稅申報表》,停止提交《出口舊設備折舊確認表》。

20.納稅人辦理購買水、電、家用設備退稅時,應當提交簡並優化後的自用購進貨物退稅申報表,停止提交外購水、電、電退稅申報表。

21.納稅人辦理跨境應稅活動免抵退稅申報時,應當提交簡並優化後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停止提交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明細表。其中,辦理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退稅申報時,提交《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退稅申報簡並優化清單》;辦理其他跨境應稅行為的免退稅申報時,提交簡並優化後的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明細表和跨境應稅行為已收業務資金明細表。

22.納稅人申請航天運輸服務或者航天器及相關貨物在軌交付免稅申報時,應當提交《航天發射業務免稅申報簡並優化清單》;在辦理其他跨境應稅活動免稅申報時,提交《跨境應稅活動免稅申報簡並優化清單》,停止提交《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服務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政策基礎

1.《國家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於進壹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對外貿易穩定發展的通知》(國稅發〔2022〕3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便利辦理出口退稅促進對外貿易穩定發展的公告(2022年第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的公告(15,2021)

繼續加快出口退(免)稅進度

服務對象

合格出口企業

服務措施

在2021正常出口退稅平均7個工作日的基礎上,進壹步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2022年進壹步壓縮至6個工作日。全面實現無紙化退庫,進壹步提高退稅效率。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於進壹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對外貿易穩定發展的通知》(國稅發〔2022〕36號)第二條第(八)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