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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土地上建築物的補償

租借

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屬於出租人;青苗費和土地及樹木附著物補償費歸承租人所有。

土地從他人處流轉的,國家占用支持的補償、樹苗、地上新建建築物、肥料投入等。應當由出讓人取得,土地補償款由原承包人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處理:第二十二條依法征收承包地,承包方請求發包方支付已領取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以轉包、租賃等方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出資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家庭承包人放棄統壹安置,請求發包方支付其已領取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