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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實施辦法第二章

第壹節禁止利用職權和地位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廉政準則》第壹條第壹項所稱借名占用,是指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借名占用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六個月以上的行為。

索取管理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內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以借款為名侵占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廉政準則》第壹條第二項所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與執行公務有關或者與履行職責相沖突。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6條誠信守則第壹條第三款所稱禮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及付款憑證,包括現金及代幣購物券、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支票、本票、匯票、各種有價身份證、提貨單及其他付款憑證。

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而不上交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誠信準則第壹條第四項所稱“以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在其他形式的交易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委托理財的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為名,不進行實際投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進行了實際投資,但獲取的收益明顯高於投資應有的收益。

以交易、委托理財等方式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為交易對手或者受委托方謀取利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誠信準則第壹條第五項所稱內幕信息,是指公共設施建設、商品價格調整、稅率調整、銀行利率調整、企業重組、簽訂重大交易合同、投資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等各類信息。、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機構利用職務便利尚未公開或者尚未公開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權利。

利用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誠信準則》第壹條第六項所稱多占住房,是指壹個家庭違規占有兩套以上福利住房或者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政策性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形式,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社會保障性住房。

《誠信準則》第壹條第六項所稱“違規”,是指違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65 438+00]59號)等有關住房管理規定。

違反規定侵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經濟適用住房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相關房地產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禁止未經許可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條誠信準則第二條第壹款所稱個人或者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單獨或者與他人合夥經商、辦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辦企業,以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私下從事商業等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以他人名義開辦企業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壹條《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規定》(20065438號+00)。

違規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持有的股份或證券應在本辦法發布後6個月內處置完畢,不得再持有。

第十二條《誠信準則》第二條第三項所稱“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規定》(1號)及其他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法規。

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違反規定投資其他證券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被收購的股票或者其他證券,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誠信準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經營和其他經營活動的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及其他經營活動的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誠信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類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營利性機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為市場中的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等方式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擔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通知》(1998號)。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離退休或接近或已達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紀委發〔2008〕11號)等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有償兼職、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人或者兼職職務。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予以沒收。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予以沒收。

第十五條《廉政準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辭職,是指以退休以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職、免職和辭退。“原崗位”是指離職或退休前的最後壹個崗位(兼職崗位)。

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節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規定,利用公共利益謀取私利或者將公共利益變為私人利益。

第十六條《廉政準則》第三條所稱違反公物管理使用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發布的《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2004〕196號)等有關公物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利用職權和管理、處理公共財物的便利,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汙罪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論處。

除前兩款所列情形外,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借用的公款逾期不還,情節嚴重的,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12。所欠的公款將被收回。

違反規定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或者非法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借入的公款應當歸還,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其獲利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違反規定將公款借給他人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違反規定借用公共財物或者將公共財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性或者違法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公款私存私放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七條和《關於設立小金庫、使用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發〔2009〕20號)處理。

第二十條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和《關於用公款出國旅遊及有關違法行為適用〈中國黨的生產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發[2010]27號)處理。

第二十壹條公款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健身活動和獲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廉政準則》第三條第六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0999年4月3日國務院令第262號公布,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令第350號修訂),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

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誠信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七項,是指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支付方式。

非法占有非本人所管的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給付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管理的公共財物,以貪汙罪論處,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誠信準則第三條第八項所稱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由政府部門管理和受政府部門委托由社會組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

挪用、借用社會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等公款或者其他財政資金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節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第二十五條《廉政準則》第四條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鐘發[2002]7號)、《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鐘發[2010]9號)(以下簡稱《追究辦法》)等規定以及各地區、各地區。

第二十六條《廉政準則》第四條第壹款所稱不正當手段,是指利用親屬、老鄉、同學、同事、朋友、戰友以及請客送禮、行賄、詐騙、打招呼等手段。

以不正當手段為自己或者他人求職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處理。

第二十七條不按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擅自泄露幹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有關信息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在幹部考察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六條處理。

第三十條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選舉中從事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壹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幹預下級或者原工作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突然提拔調整幹部時,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徇私舞弊、任人唯親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節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第三十四條要求或者授意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利用職務之便,用非本人經手管理的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費用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利用職權掌管、管理、處理公共財物及其便利條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為其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親屬出國留學支付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出國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經濟幫助,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阻撓調查處理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案件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明知或者指使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關系人收受受托人財物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默許、縱容或者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以黨員領導幹部名義謀取私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允許或者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轄地區、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商、經商、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所轄地區、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外方委派或者聘用的高級職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調整;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崗位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四十壹條允許或者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工商登記異地註冊後,在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經營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營、企業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節嚴禁講排場、講排場、揮霍公款和鋪張浪費。

第四十二條超過規定標準提供或者接受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情節嚴重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廉政準則》第六條第二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國辦發[1999]2250號)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的通知》(中發[2007]65433號)。* * *中央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審計署《關於做好清理整頓工作建立控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長效機制的通知》(發改投資[2008]490號)等關於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建設、配備和使用的規定。

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新建、改建辦公樓、培訓中心等建築,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房間歸個人使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廉政準則》第六條第四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199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標準的通知》。*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省部級幹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等關於配備、購置、更換、裝飾或者使用汽車的規定。

違反規定配備、購置、更換、裝飾、使用汽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廉政準則》第六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 * *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鋪張浪費的若幹規定》(鐘發[1997]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3]91號)、*

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舉辦各種慶典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浪費的公款應當逐年從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中扣除。

向企業、事業單位、下屬單位或者群眾變相攤派舉辦慶典活動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分攤的費用應予退還。

第七節禁止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誠信準則》第七條所稱“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方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0號)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市場經濟活動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謀取私利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百三十九條和《關於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適用〈中國黨內生產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2010號)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本人從中收受、變相收受錢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收受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並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指使其他第三人收受其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幹擾或者妨礙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的正常監督和案件查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節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

第五十壹條搞勞民傷財、沽名釣譽的形象工程的,依照《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暫行辦法》(中辦發〔2005〕30號)的規定,給予誡勉談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虛報工作業績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對親友表現善意,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款物發放等事項上明顯不公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和《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紀律處分規定》(中發〔2008〕15號)處理。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廉政準則》第八條第五項所稱不正當手段,是指做假賬,謊報業績,報喜不報憂,掩蓋工作中的錯誤和失誤,編造虛假事跡、虛假學歷、虛假學術成果和虛假選拔條件。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從事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沒有明文規定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