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金融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或受委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金融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以融資租賃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