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用地的性質是什麽?
1,純商業用地
很多人會為了投資而購買商鋪,商鋪的性質是多種多樣的,不同性質的商鋪的使用權也是不同的。比如純商業用地的商鋪,根據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定,商業、旅遊、娛樂等純商業用地的商鋪使用權為40年。
店鋪到期,大家需要繳納壹定的土地出讓金,才能繼續擁有土地使用權。但要註意的是,我們擁有的是商鋪的使用權,而不是商鋪的地權。如果商店和建築都沒了,土地就會被收歸國有。
2、兼容住宅和商業。
現在很多店鋪上面可以住,下面可以做生意。這種商店不同於純粹的商店。是綜合用地,壹般商鋪的使用權是50年。但有些商鋪是因為開發商拿這塊地的時候,土地性質定義為居住用地,而壹些沿街的房子把它建成商鋪的時候,通常不會改變它的土地性質,所以它上面的商鋪理論上是70年的。
3、街道住宅商業。
有的人會把臨街的住宅樓變成商鋪做生意,因為它的土地性質屬於住宅用地,通常是不變的,它的商鋪產權也是按照住宅產權計算的。我國住宅建築的使用年限是70年,所以其商鋪通常有70年的產權。
商鋪產權40年到期怎麽辦?
40年的住宅商鋪到期前壹年,必須申請土地使用權延期。如果土地使用權延期被批準,評估後需要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1.店鋪40年產權到期,要遵循幾個原則。壹個原則是根據城市規劃確定是否重新規劃,重新規劃的不再續簽。如果沒有重新規劃,可以續期,就是把土地重新賣了,交了土地出讓金,重新擁有店鋪的產權,包括所有功能。
2.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國家將收回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申請出讓土地使用權,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因城市建設或其他政府行為導致40年後房屋被拆遷、土地被收回的,還將根據相關拆遷管理辦法給予業主相應的補助。
3.房產的產權由兩部分組成:壹是房屋的所有權,二是土地的使用權。要看清楚,是房子的所有權。只要房子不塌,就永遠是房東的。土地是使用權,土地是國有的,房東只有40年的租期。
4.商業改住就是我們所說的40年公寓。這種戶型價格低,不在限購範圍內,相當受壹部分資金不多的人歡迎。但是實現對應有很多不足,續期申請被拒也是壹個很不穩定的因素,因為商改住脫離了原來的土地使用性質,被無償收回也是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