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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的房屋鑒定依據是什麽?

1.對營業用房,以房產的應稅殘值作為計稅依據。

所謂應稅殘值,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房產原值扣除損失價值10%至30%後的余額。其中包括:

(1)房地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在“固定資產”賬簿中記錄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在賬簿中記錄房屋原價的,應按規定從房屋原價中扣除壹定比例後的房屋殘值征收房產稅;未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並參照類似房屋確定房屋原值,照章征收房產稅。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算的配套設施。主要有:供暖、衛生、通風、照明、燃氣等設備;各種管道,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供水和排水管道以及電力、電信和電纜導體;電梯、電梯、過道、陽臺等。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應從最近的探井或三通管道計算;電燈網絡和照明線路應從進線箱的連接管開始計算。

為保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符合設計要求,所有不能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智能建築設備等。,應該算作房屋原值而不管在會計上是否單獨核算都應該征收房產稅。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或擴建的,應相應增加房屋原值。

(4)對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更換,其價值可在計入財產原值時扣除原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容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備件,更新後不計入財產原值,不扣除原備件原值。

(5)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房產稅征收範圍內所有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房產稅。

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和地上房屋視為壹個整體,按地上房屋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六)確定應稅殘值時,不動產原值的具體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扣除幅度內確定。這壹規定不僅有利於因地制宜地確定剩余稅額,也有利於平衡稅負,簡化計算程序,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錄原值的,在征收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財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當重新評估;沒有房產原值的,由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房屋的價值核定。原值確定後,按照當地適用的扣除比例計算確定財產殘值。扣除比例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對於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房屋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作為報酬沖抵租金收入的,應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水平確定租金標準,按費率征收租金。

納稅人未如實申報個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或者申報數量與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具體辦法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3.投資於合資企業和融資租賃房地產的計稅依據。

(1)對合資企業投資的房產,征收房產稅時應區別對待。對不動產投資的聯營企業,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享,* * *承擔風險的,按照不動產的計稅殘值征收房產稅;對於投資房產,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房產租金實際上是以聯營的名義取得的。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2)在融資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由於租賃費包括購房款、手續費、貸款利息等。,與壹般房屋租賃中“租金”的含義不同,且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償還最後壹筆租賃費時,房屋的產權壹般轉移給承租人,這實際上是變相的分期購買固定資產,所以房產稅應根據房產殘值計算征收。至於租賃期間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住宅區業主擁有的營業用房的計稅依據。

住宅區內業主所有的經營性物業,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租賃)的托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個體戶,按房產原值減去殘值10%至30%計算,沒有房產原值或無法分割的* * *房屋,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按照租金評估。

繳納房產稅是我們每個人的義務。我們在繳納和計算土地使用費房產稅的時候,需要區分不動產的種類。對於不同類型的房子,我們在付款的時候有壹定的差異。而且如果是出租房,通常是以租金收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