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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範圍

答:答

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壹)融資租賃業務;(二)轉讓和接受融資租賃資產;(三)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業務;(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六)同業拆借。(七)向金融機構借款;(8)海外貸款;(九)租賃物的出售和處置;(10)經濟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