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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快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和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邢弢面積,按照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統籌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組織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的審核、建庫、配租、收租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和回購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準和房屋銷售價格;指導區縣住房保障業務。

第六條主城區外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和管理,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第七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制定公共* * *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並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和公共* * *租賃住房需求,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八條公共* * *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歸政府指定機構所有。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渠道籌集。新建的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

(壹)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發行債券。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財政資金償還。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金收入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出讓、土地出讓收入、地方政府權限範圍內的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租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用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用於公租房建設。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搬遷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項目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產生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應當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第十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申請公租房,我是申請人。申請人和* * *共同申請人只允許申請租住1套公租房。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在重慶市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有支付房租的能力,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限額,在本市無房,或者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有大中專院校和職業學校畢業後就業的無房人員,在城市工作的,從外地來重慶的。

第十九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者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進行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動模範、全國勞動模範、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等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條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其直系親屬有住房保障能力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壹條符合廉租住房條件,未進行實物配租並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程序(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在主城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受理申請。申請主城區以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於其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

第二十三條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可登錄重慶公共租賃住房網站提出申請,並在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向住房保障機構提交紙質材料。申請人也可以在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第二十五條主城區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委托單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將通過適當方式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

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兩級審核、壹次公示”的原則。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面積與申請家庭數量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二十七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根據申請的時間段、選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位置和相應的戶型面積,向已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確認通知書。本次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將進入下壹輪配租。

第二十八條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勞模和重慶市榮立二等功的退役士兵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九條收到配租確認通知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出的入住通知後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機構指定的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不按期簽約的,視為放棄,配租無效,但可以重新申請。第三十條《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每份合同最長期限為5年。

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裝修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貸款利息、維修費用並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型等因素,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保障機構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租金每兩年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應當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由政府按時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人員變動申請相應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市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照規定配租。

第三十五條公共* * *租賃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組建或者聘請專業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及相關部門研究核定。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如需續租,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重新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區域內獲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公共* * *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 * *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五年內不得申請公共* * *租賃住房:

(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詐手段獲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或者轉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用途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已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或者租賃合同終止時退租。有特殊困難的,給予壹定的過渡期;拒不騰退的,根據合同約定,並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告,必要時,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條承租人可選擇在租賃期滿5年後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成本為基礎,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選擇壹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壹次性支付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交面積按規定交納租金。

第四十三條購房人應當與產權人或者受托人書面簽訂買賣合同,明確支付價款、支付方式、修繕責任及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在支付全款後到房屋土地權屬部門登記。

第四十四條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出租、轉讓、贈與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第四十五條已購公共租賃住房抵押後,抵押價值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條購買人以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地的其他住房,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抵押的,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購。第四十七條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錄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情況,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分配、配售以及違法違約等情況。

第四十八條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租住或者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人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情況;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機構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壹)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件,至少有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進入公租房查看使用情況;

(二)制止違法行為並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條承租人隱瞞或者偽造住房、收入情況,騙取公租房並經核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紀追究承租人、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條房地產中介機構對受委托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房地產中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和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第五十三條開發區、園區集中建設集體宿舍,出租給園區用人單位或員工,房管由開發區、園區實施。

第五十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