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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融資租賃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65 438+05]68號)的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和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1.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包括融資性售後回租),統壹以其中規定的租金總額為基礎。貸款合同?稅目適用0.5 ‰的稅率貼花。

2.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出售和回購租賃資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未辦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請跟隨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05年2月24日

下列憑證可以免征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復印件和復印件,但用戶視為原件的除外;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或者養育孤、老、殘人員的學校的書面證明;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簽訂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和貼息貸款合同;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讓書;

(七)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八)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管理單位及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相關證明,廉租房承租人、經濟適用房購買人及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相關證明。

下列物品可暫免征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和畜牧業保險合同;

(二)圖書、報紙、期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

(三)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四)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準的政企脫鉤、企業(集團)重組、企業隸屬關系變更、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企業資產盤活、國有股份無償劃轉;

(5)個人買賣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