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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壹、改革的基本原則

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在保持現有住房融資渠道的前提下,提高個人在住房投資中的比重;

堅持租售建並舉的原則,形成提高租金、促進房屋銷售、回收資金、促進住房建設的良性循環;

堅持機制轉換原則,建立住房基金;

充分考慮各方經濟承受能力,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積極穩妥推進改革。二、改革的基本內容

(壹)分步出租,適當補貼

1.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市區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實行統壹租金標準。

公房按“使用面積”出租。提高租金後,市區各類公房月平均租金約為每平方米40美分(僅相當於管理費和部分維修費)。

以後租金會根據經濟發展和員工收入的增加逐步上調。到第八個五年計劃期末,租金標準要力爭達到三個因素(管理費、維修費、折舊費);到本世紀末,實現成本核算(包括管理費、維修費、折舊費、投資利息和房產稅)。

2.房租上調後,適當給予職工住房補貼。凡租住市直管自辦公房的職工(含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本人月工資計算住房補貼工資的2.5%,按月發放補貼。發放補貼後,取消之前所有住房租金減免待遇和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資金主要來源於原來使用的住房資金的轉換。

4.提高租金後,增加的租金將全部用於房屋管理、維修和改造。新房較多的單位,用於住房管理和維修支出的結余,可列入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5、對老紅軍及其遺孀、失業烈士配偶及其父母、農村革命傷殘軍人和社會貧困戶,對提高房租後支付新房租有困難的,要給予適當照顧。

房租上調後,退休幹部的新房租沖抵家屬住房補貼,漲幅過大的,所在單位在壹定期限內給予適當補貼。

6.新房子將以新的價格出租。根據國務院73號文件(1991),今後新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按照維修費、管理費、折舊費三項因素出租,單位按照多補少補的原則給予適當補貼。在三個因素都沒有達到之前,可以通過分配房子買債券或者交租賃保證金來補充。

(二)鼓勵職工購買公有住房。

1、本市的公有住房,除政策性不能出售的外,不論單位直接管理或自辦的公有住房,都應納入出售範圍,向個人出售。

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符合住房分配條件的職工,均可購買新建或騰空的公有住房用於自住。已租住公房的租戶也可以申請購買公房。

新建住房分配必須堅持先租後售的原則,優先出售給無房戶、擁擠戶和不便戶。各單位住房分配的租售比例,經市房改辦批準後執行。

2、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分別按照標準價和市場價計價。在分配控制標準內,應執行標準價格。新建公有住房標準價格按照房屋本身建設成本加征地拆遷補償計算,舊公有住房標準價格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的新折扣計算,並根據環境、朝向、樓層等調整因素確定。新房標準價與綜合成本的差額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承擔。購買超過住房分配控制標準的新建公有住房(含騰空的舊公有住房),應按市場價定價。對社會高收入人群購買的住房實行市場價。

為鼓勵職工購房,房改初期,標準價中的征地拆遷補償款暫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貼。1993年度,按標準價格銷售的新建磚混供熱建築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個人負擔不得低於300元;磚木結構平房每平方米250元。超過普通標準的裝修費用,按實際金額增加。各單位出售的房屋價格標準需經市房改辦批準,售後權屬需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

3.為了鼓勵員工購房,所有購買現有住房的租戶將獲得20%的應付款折扣。壹次性付清房款時給予應付金額8折優惠,職工工齡給予2%-10%優惠。職工購房後,應繳納的采暖費仍按原租住公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4.建立售後限時保修制度。已售公有住房,其* * *部位和公共設施,經技術鑒定,確屬非人為損壞的,三年內由產權單位負責維修;室內自用部位的正常維護由現住戶負責。

5、職工按標準價購買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處置權和收益權;可以繼承,不能給予。交完房款後,產權管理部門會進行過戶,並發放房屋照片。購房五年後,按規定允許出售,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扣除維修、裝修及相關稅費的投入後,賣方只能得到原購房款占綜合成本的比例,剩余部分國家和原產權單位可分別收回。購買後五年內出售的,按原購買價格折舊,出售給原產權單位或房產管理部門。

(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住房基金。

住房公積金是壹種強制性的長期儲蓄。通過長期儲蓄,積累和籌集資金,提高職工家庭解決自身住房的能力,建立面向城市、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基金,擴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措。

1.凡在本市工作並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固定職工和合同制職工,均執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離休幹部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的臨時工和外籍員工不執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2.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按月繳納標準工資的壹定比例,所在單位也按月提供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這兩個基金都是員工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市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個人收入變化情況確定和調整,並每年公布。

1993年度,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定為職工月標準工資的5%。

3、存儲的住房公積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不計復利。

4、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從個人工資中扣除;單位提供的部分,資金來源以原住房資金轉化為基礎,不足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並按規定渠道收取。企業的進入成本要控制在20%以內。

5.個人使用和提取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支付職工家庭購買自有住房、自建住房、翻建和大修私房,其他費用不能由住房公積金支付。職工退休或調離本市時,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全部由職工提取。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

6、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資金歸集、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住房資金管理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四)實行新房、租房購買債券的新制度。

1.為廣泛籌集住房建設資金,逐步實現住房有償分配,租住公房的職工必須按規定購買住房建設債券,才能取得住房使用權,並按規定交納租金。

2、住宅建設債券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發行和償還。住宅建設債券的發售和兌付暫委托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

3.住宅建設債券的認購基數。1993的新房分配暫定為每平米50-80元。騰退舊房認購基數為每平方米30元-50元,所有出租公房為每平方米5元。未來還會隨著物價指數的變化進行調整。因城市建設、改造、拆遷而拆遷的拆遷戶,按其擴大面積認購住宅建設債券。

4、新建住房分配租賃認購債券額度,由市房改辦核定,建設單位負責購銷,分戶認購後,方可辦理住房租賃手續。

5.住宅建設債券的利息和償還期限由市政府確定。1993年發行的住宅建設債券年利率為3.6%,不計復利,五年後壹次性還本付息。

6、住宅建設債券專項用於住宅建設,原則上根據單位認購債券的數額,發放低息住宅建設貸款。

7、凡職工集資建房或合作建房取得住房產權的,可免購住宅建設債券。

本方案實施前,已繳納租賃保證金的,不予變更。

(五)超標住房,加收租金。

1.鑒於在未來幾年內,公有住房的分配不能滿足等價交換的商品化要求,因此,公有住房的分配應該有具體的標準,對於超過住房分配控制標準的房屋,應該收取租金。

2、獲得全國、省部級勞動模範稱號的,給予適當照顧。

3.出租公房超過分配控制標準的部分收取租金的標準暫定為:使用面積超過10平方米控制標準的部分加倍收取租金;使用面積超過11平方米控制標準的,租金加倍。

4.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品房的,應嚴格執行住房分配的有關規定,嚴禁超過控制面積標準。

(六)推進住房融資,鼓勵合作建房。

1.集資建房是指單位按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壹致的原則,吸收包括個人資金和其他閑散資金在內的各種資金,用於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的壹種形式。

合作建房是指由政府或單位出面,組織吸收個人資金建房的壹種形式。合作建房實行個人集資、單位集資、國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

集資合作建房要與住房困難、危機和無房戶相結合。

2、充分調動單位和職工建房的積極性,大力支持集資建房。合作建房要從實際出發,有組織、有計劃地組織住房合作社,發展合作建房。要把集資合作建房納入正常管理軌道。

3、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經市房改辦批準。集資合作建房,按照個人繳費占綜合成本的比例,免收商業網點費、人防費、教育費附加、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環境效益費、水電氣汙染排放增容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在稅收政策上,按國家規定給予優惠減免。

4、集資、合作建房的產權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