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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賃合同下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1。承租人照管船舶的義務。

2.承租人不得轉租的義務。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以光船租賃方式將船舶轉租。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的主要權利是按照約定使用船舶。租船人通過自己雇傭的船長和船員直接控制船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