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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乎樓下商店的噪音是否擾民?

法律分析:報警。《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汙染和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禁止在社區居民住宅附近使用公共廣播設備。《物權法》第九十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如果噪音擾民達到壹定分貝,可以參考這個法律,法院會判令妳停止噪音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狀況。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