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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出租自建房如何納稅?

最近有建築公司打電話來問。該公司從2005年開始開發建設了壹棟沿街建築,最近剛剛竣工。該公司已將該建築轉化為固定資產,並將其全部出租給個體經營者。公司財務人員問:公司這種行為應該如何繳納營業稅?按照視同銷售不動產是否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房屋並出售的,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公司自建建築物對外出租,既不屬於有償提供應稅服務的行為,也不屬於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行為。因此,建築業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沿街出租建築物收取租金,屬於稅法規定的應稅營業稅行為,應按服務租賃業繳納營業稅。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轉換為固定資產或者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配、償還債務、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應當視為銷售,在開發產品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移,或者實際取得權益時,確認收入(或者利潤)的實現。同時,文件還明確指出了其適用範圍:即適用於各種經濟性質的國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國內企業。公司開發的沿街建築物已轉為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活動,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如下:(1)根據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壹個月同類開發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的市場公允價值確定;(三)由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可見,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法律法規對自建房屋轉為固定資產出租時是否視同銷售有不同的規定,企業對此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