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淺析公租房及在發生公租房糾紛時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淺析公租房及在發生公租房糾紛時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為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人群的住房困難,公租房由政府部門通過限定戶型、供應對象、租金標準等方式,面向無房高校畢業生、引進人才等住房困難群體進行資助。公租房不歸個人所有,由政府或事業單位以低於市場價或承租人負擔得起的價格出租給新就業職工。

公租房租賃滿5年後,符合條件的租戶可按綜合成本確定的價格購買。購買後可以繼承和抵押,不允許出租、轉讓、贈與或其他市場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由政府按收購價加利息回購,然後作為公租房使用。

公租房規劃合理,交通便利,配套齊全,環境宜居,戶型合理,租售並舉。以至於有大量的人在租約到期五年後為自己購買。由此引發了壹系列糾紛,如:公租房繼承糾紛、公租房承租人糾紛、公租房銷售分割產權糾紛、直屬單位公租房糾紛等等。

先說公租房租客的糾紛。通常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需要更換承租人時會產生糾紛。

根據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租賃。《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規定,租賃期內,承租人遷出或者死亡,且與同壹戶籍居住兩年以上且無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根據房管部門的工作慣例和法院的審判實踐,只有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戶籍在租住公房的家庭成員,才可以申請變更公房租賃關系。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 * *同居人符合前提條件,則由* * *同居人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成的,由公有住房產權人根據同居人的住房情況,以書面形式確定承租人。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其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承租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