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起重機械備案;
(2)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安全協議;安裝合同。
(3)建築起重機械的檢驗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四)用人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建築起重機械維修管理制度;
(六)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信息。辦理塔吊使用登記,帶上以上所有材料,然後帶上檢驗合格證,去建委(壹般是安監站)辦理使用登記,拿到登記證備案,回來就掛在塔吊上。
擴展數據
操作塔吊要堅持“十”字。作業結束後,應切斷電源,鎖好箱子,做好機械“交叉”作業。十不舉的內容如下:(1),斜不舉。
(2)、超載不吊
(3)、散裝太滿或沒有綁牢。
(4)、吊邊無防護措施不吊。
(5)、吊物立人不吊。
(6)、指揮信號不明。
(7)、埋入地下的構件不要懸掛。
(8)、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9)、光線暗看不清楚物體未吊起。
(10),6級以上大風不吊。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建〔2008〕76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包括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登記,建立數據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租賃、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建築起重機械登記信息,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登記誠信考核制度。
第五條建築起重機械首次租賃或者安裝前,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應當向單位工商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備案。
第六條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3)產品合格證;
(4)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五)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購銷合同、發票或者相應的有效證明;
(六)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