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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200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漁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漁業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生動植物的繁殖、增殖、捕撈、販運和銷售等漁業活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國家發展漁業生產的方針,加強對漁業工作的領導,合理規劃、開發和利用水產資源,鼓勵漁業科學研究,加速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四條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漁業工作。

公安、水利、交通、環保、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漁業法律、法規的實施,做好漁業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進行漁業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養殖和捕撈第七條對承包、租賃等經營形式的全民所有養殖水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跨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核發水面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全民所有的水面用於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荒蕪水面壹年以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不開發利用的;應征收水面荒蕪開發費;並可以吊銷養殖使用證。

水面荒蕪開發費按當地同類水域水面開發平均畝產值的10%征收。第八條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養殖水面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也可以以租賃、股份制等形式經營,允許和支持引進外資和省內外單位、個人投資、開發、利用。

承包養殖水面應當簽訂合同。開發荒地、荒水和窪地,承包期可以超過20年。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嚴格履行合同。第九條養殖水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前任何壹方不得破壞養殖生產。

禁止偷盜、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禁止破壞他人養殖水體和設施。第十條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水產養殖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因地制宜發展池塘精養、網箱養魚、圍網養魚、稻田養魚、山區流水養魚和工廠化養魚。第十壹條國有和集體漁場應充分發揮技術和設備優勢,做好苗種繁育、培育和供應工作,開展技術服務。第十二條發展水產養殖生產,應當優化養殖品種結構,積極發展蝦、河蟹、甲魚等名優水產品的種苗和養殖生產,增加名優水產品產量,提高經濟效益。第十三條主要水生動物的可捕標準:750克以上的青魚、草魚;鰱魚、鱅魚500克以上;鯉魚250克以上;魷魚、鯿魚、黑魚、甲魚150g以上;蟹、鱔、鰻、鯽魚75g以上。

禁止捕撈、收購、販運和銷售低於可捕標準的水產品。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種植有經濟價值的水生植物,合理利用適宜種植的水體,種植蘆葦、香蒲、石英、荸薺、蓮藕等水生經濟植物。在荒地、貧水和窪地,談發展深加工。在血吸蟲病流行區,禁止種植蘆葦。第十五條凡從事捕撈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捕撈許可證。每年第壹季度,發證機關對捕撈許可證進行年審。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捕撈許可證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監制。第十六條在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場所以外進行捕撈的,必須持原捕撈許可證和當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證明,向作業場所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臨時或者專項捕撈許可證。

外省進入我省水域捕撈的,應當依法向作業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捕撈許可證。第十七條漁具、種植水生植物,不得影響航運和行洪。第十八條在禁漁區、禁漁期不得進行休閑垂釣。在養殖或者增殖水域捕撈,必須征得養殖者或者增殖者的同意,有條件的可以劃定禁漁區。第十九條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持有漁政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有關漁業船舶證書。

漁業船舶經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臨時運輸許可證後,可以從事運輸生產。

制造、購置(進口)、更新改造或者大修的漁業船舶和為漁業船舶生產的主要船用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