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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記錄到期了怎麽辦?

法律分析:(1)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所以租客如果想續租,就要提前簽合同,否則就要盡早找新房,以免無處落腳。

(2)合同期滿後,出租人收回租賃房屋。

合同期滿後,原房屋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而終止。如果不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那麽出租方有權收回房屋。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到期承租人無法找到房屋的,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期。延長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應當在遷出前繳納房屋逾期使用費。

(3)續租。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合同期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未提出異議的,原房屋租賃合同仍然有效。雙方按原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租賃期限改為無限期。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如果房東同意租客繼續出租房屋,比如不要求搬離房屋,繼續接受妳支付的租金,可以認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合同的性質變成了不定期租賃合同。建議保留租金收據等支付憑證。

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後想續簽,卻被出租人拒絕。他們認為出租人不願意續簽合同侵犯了他們的權利,問律師有什麽辦法維護他們的權利。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既然約定了期限,就要認識到這個期限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過了期限,能不能繼續用,能不能續費,不是壹方說了算的。另壹方有權拒絕續約,甚至無需任何合理的理由。

綜上所述,租賃合同到期怎麽辦,邊肖已經回答了。租賃合同到期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後繼續申請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則意味著原合同仍然有效,意味著雙方簽訂了無期限合同,但這種無期限合同存在壹定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