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辦物業有自主權。這個小區的業主之所以能拿到這筆錢,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小區的物業屬於自管物業,所以對小區的公共收益有很大的自主權,也就是說小區的財權可以掌握在自己手裏,不再需要交給物業公司或者負責人的業主委員會,也得到了小區的支持。
二、收入來源屬於公有* * *地區的經營收入。其實目前很多社區都采用了這種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自理,也就是說從公共利益上賺的錢屬於整個社區的所有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業主利用物業產生的收益,扣除成本後的壹部分歸業主所有,包括綠地、道路、電梯等。我們最常見的就是樓梯間的廣告。
第三,很少有業主委員會給業主交錢。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欣喜若狂的表情也告訴我們,正是因為很少有物業送錢給業主,人們才會認為這筆錢屬於意外之財,所以才會表現出驚喜。其實這也正是因為很多物業不開放,對業委會不認真負責,不公布收益狀況,從而影響了業主的利益。很多小區的公共收入變成了物業公司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