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壹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措施
第十五條明知或者應知是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儲存、倉儲等條件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