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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與傳統租賃合同的區別

請在此輸入您的答案。融資租賃合同的每壹個專業答案都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壹種新的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兼具金融壹體化和融資功能,以金融壹體化為表現形式,但內容是融資。出租人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租賃物,使承租人無需支付租賃物的價值即可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從而達到融資的目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是指傳統的租賃合同。兩者之間有壹定的* * *性,在實踐中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形式的差異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壹般來說,融資租賃合同標的大,履行期長,法律關系復雜。書面形式壹方面有利於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另壹方面可以在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明法律事實的重要證據。因此,法律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不得以口頭形式訂立。

傳統租賃合同的合同形式可以分為兩個層次:1。如果租期在六個月以下,壹般來說,租賃物價值小,租金低,租期短,證據容易收集。因此,合同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2.如果租期在六個月以上,租賃物的價值往往更高,租金更高,租期也更長。壹旦發生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很難得到保障。所以法律規定應該是書面的,這樣任何糾紛都有據可查。

特別提醒:

法律規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不采納的,壹般應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當事人之間是否真的有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完全履行,或者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即使沒有按照規定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也成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有效。

2.合同雙方的區別

融資租賃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賣方。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只涉及到雙方:出租人和承租人。

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兩個以上的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有出租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承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設備供應合同等。).其內容是融資,其形式是融資。

傳統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限期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租賃合同只有雙方當事人。

3.出租人資質要求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傳統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沒有特別的限制。

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因此從事融資租賃業務需要具備相應的業務資質。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法人。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範圍非常廣泛,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沒有具體的限制。

4.租賃物是否預先擁有的區別。

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並不預先擁有租賃物。訂立傳統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已經預先擁有租賃物。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並不預先擁有租賃物,而是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對租賃物進行投資。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租自己現有的財產,或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購買財產出租。簡而言之,出租人首先擁有租賃物。

在融資租賃中,由於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復雜性,出租人沒有相應的經驗選擇租賃物,也沒有相應的信息選擇出賣人。賣方的選擇和租賃物的購買基本上由承租人決定。在傳統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很熟悉,這是兩者的區別之壹。

5.租賃物能否重復出租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壹般不重復租賃。在傳統租賃合同中,租賃物可以重復出租。

壹般來說,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當承租人需要壹些設備,又缺乏資金購買時,就要求出租人投資,租給他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由於租賃物的特殊用途,壹般情況下,租賃物不會重復出租給多個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中,壹般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承租人。

傳統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出租人可以重復租賃租賃物。

6.租賃物交付的區別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在傳統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出租人實際上是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提供資金,真正的買賣雙方是承租人和出賣人。出賣人應當將租賃物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由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事先約定。

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只有雙方當事人,出租人直接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

7.瑕疵擔保責任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然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責瑕疵擔保。

融資租賃中,租賃物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出租人作為買方只有支付的義務。出租人實際上是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提供資金,真正的買賣雙方是承租人和出賣人。因此,出賣人應當直接向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將他現有的財產或他想購買的財產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與出賣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承擔擔保責任。

8.租金差額

融資租賃中的租金壹般按照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在傳統租賃合同中,租金可以自由約定。

在融資租賃中,由於是“融資”租賃,承租人支付的對價不是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融資的對價。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是使用租賃物的價款,而是償還出租人購買租賃物價款的本息和出租人分期應獲得的利潤。又因為融資租賃中的租賃物壹般不會重復租賃。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標準的確定不同於傳統租賃合同,通常高於傳統租賃。租金是基於出租人在租賃財產上消耗的價值。通常,出租人在租賃物上消耗的價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賃物的成本、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為租賃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合理利潤)。傳統租賃中,租金由雙方自由約定。

9.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的區別。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有維護租賃物的義務。在傳統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壹般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壹方面不承擔擔保租賃物瑕疵的責任,另壹方面享有租賃期滿後收回租賃物使用或處置的預期收益。因此,為了保證出租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承租人不僅需要妥善保管租賃物,而且負有維護義務。

在傳統租賃中,承租人的租賃目的是使用收益,這就要求租賃物的狀態必須符合使用目的。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由出租人承擔,這是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義務,但也不排除部分租賃合同中由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10.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的差異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壹般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在傳統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關心的是如何收回投資和利潤,而對租賃財產本身沒有興趣。實踐中,融資租賃交易大多以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保有和購買為交易條件。這是因為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是通過向承租人融資來獲取利潤。之所以要在租賃期間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主要是為了保證能夠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租賃期滿,出租人沒有必要保留租賃物,但租賃物對承租人仍有價值。

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者,承租人的主要義務之壹是在租賃期滿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11.租賃期限的差異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限沒有特別的限制。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會塑造妳的權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