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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和建管所分別是做什麽的?

壹、住房和建設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建設局):

1,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責任。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財政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起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制定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國家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職責。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制定城鄉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審批和實施監督,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審查,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4.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並發布全國統壹的工程建設定額和行業標準,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評估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工程造價等管理制度;

擬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各項建設標準和定額、工程造價計價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二、建築管理處(建築管理職責):

1,負責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審核管理和三級企業資質的審批;

2.負責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施工員)的註冊;

3.負責江蘇省建築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的發布和管理;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

4.負責建築工程的分包和持證施工人員的管理;

5、負責建築市場行為的執法監督檢查。

擴展數據:

壹、建設局

1,承擔起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會同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

提出房地產行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評估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與拆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2、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國家建設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制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並監督指導實施;

擬訂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規劃、產業政策、工程建設、建築行業和勘察設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3.研究制定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制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申報的審批;

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審查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4.承擔規範村鎮建設和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職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莊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危房安全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指導全國重點鎮建設。

5、承擔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監督責任。擬訂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6.以推動建築節能和城市減排為己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推進城市減排。

7、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8、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

9.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其他事項

1.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的責任劃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導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部指導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的運營。

2.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編號,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

3.附屬機構的設立、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