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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規劃先行、民主決策、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城管、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法定職責相互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的宣傳和解釋。

(二)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負責監督受委托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

(三)擬定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四)組織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並公布調查結果。

(五)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土地性質和用途,析戶,房屋買賣、租賃、抵押,戶口遷入、分戶,不動產公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六)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七)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不能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報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八)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將房屋征收範圍內的分戶補償情況予以公布。

(九)接受組織和個人的舉報,並及時核實和處理。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或者縣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縣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壹切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20戶以上或者100人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並在征收範圍內張榜公布。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在征收範圍內發布公告。並在公共媒體上發表。公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征集的目的和依據。

(2)征集的地點和範圍。

(3)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名稱。

(五)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七)獲取房屋征收的相關資料和咨詢場所。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方案的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市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的性質和用途,不得分割房屋,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房屋,不得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地產公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並不當增加賠償費用;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可以優先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郵件投遞、電話搬遷、停水、停電、遷移、過戶等手續。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和占用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補償。

(二)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實施統壹征收補貼和獎勵範圍內的項目,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並公布。

第二十壹條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由被征收人選擇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老城區個人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1)舊城改造中獨戶獨棟房屋折算的建築面積(單層混凝土結構)按建築面積1: 1.2置換;兩層以上(含兩層)的混凝土結構,首層按建築面積1: 1.1置換,二層及以上(含二層)按建築面積1置換:磚木結構、瓦結構首層按建築面積1: 1.1置換,二層及

(2)農村村莊獨門獨院按建築年限折算的建築面積(單層混凝土結構),按建築面積1: 1.25置換;兩層以上(含兩層)的混凝土結構,首層按建築面積1: 1.15置換,二層以上(含二層)按建築面積1: 1.05置換;磚木瓦結構壹層按建築面積1: 1.15置換,二層及以上(含二層)按建築面積1: 0.95置換。

(三)被征用的公寓或建築物按建設期折算的建築面積,按1: 1的建築面積進行置換。

(4)建築年限折算方法:建築建造時間不滿10年(含10年)的,補償100%;11至20年95%補償;21年以上(含21年)按90%補償。

(五)補償面積超過比例交換面積10平方米的,差價按成本價結算;超過10平方米的,按市場評估價結算。補償面積不足的,按比例調換面積,被征收人按市場評估價補足。

(六)產權交易所樓層位置的選擇以先簽協議為原則,選擇上下的政府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七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根據建築期限折算建築面積按1: 1的比例補償。補償面積超過比例交換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補償面積不足的,按市場評估價增加置換面積10%補償被征收人。

工廠、倉庫、碼頭、養殖場房屋征收原則上選擇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根據實際征收項目,僅征收部分村民土地的,可以實施房屋征收。

征收房屋的補償分為建(構)築物補償和土地補償。

(壹)對建(構)築物的補償,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二)土地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除外)占地面積1: 1的比例由市政府統壹規劃給予補償。其余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的房屋,不予土地補償,只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三)土地補償面積的差額,按土地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四)根據先簽訂的協議選擇安置用地的原則。

(五)無論空置祖屋和閑置房屋數量多少,選擇劃地的,只按面積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建築面積補償。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或者變更,但尚未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壹致的,市房產部門應當在收到房屋征收當事人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

第三十條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書核定的建築面積計算。

除了有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其余有土地產權證的土地面積,只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第三十壹條征收房屋附屬物,包括天井、庭院、花園、滴水巷、室外廁所、門、煙囪等。,沒有產權調換的,只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房屋外無土地使用權證,臨時附著物占用的公共土地不予補償;農村房屋外無土地使用權證的空閑地,按照國土資源部門規定的征地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二條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未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產權調換,不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征收有抵押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征收期間,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與抵押權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的,征收人將直接對被征收人(抵押人)進行補償。在征收期限內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或與抵押權人達成新的抵押協議的,實行產權調換的,征收人到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手續,並及時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將產權調換的房屋抵押;實行貨幣補償的,征收人應當將補償情況向公證處備案公證,並及時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以便抵押權人在債權範圍內優先獲得補償。

第三十三條征收用於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房屋的技術層(包括夾層、閣樓)如果屬於原建築的整體結構和布局或者經批準建設的,高度超過2.2米;層高不低於2.4米(即自然層高不低於4.6米)的,可以計算產權面積,按照1: 1的比例交換產權面積;層高低於2.2米的,不進行產權調換,但應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征收磚木瓦房的二層(含二層),其中檐高低於2.2米,墻高高於2.2米的,可作為壹層進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墻高小於2.2米大於1.6米的,按照折算面積的50%進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墻高小於1.6米的,只進行貨幣補償。

陽臺按1/2折算成建築面積,飄檐按1/4補償。

紅磚、泥磚房屋標準檐高2.8米以上,框架、混凝土結構房屋標準檐高3米以上。

第三十五條下列補償項目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雞場、養豬場等經批準經營的養殖場,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建築面積計算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在補償方案中確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裝修補償,按照市場評估價格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三)對被征收人的零星果樹、竹子、菜園等農作物的補償,按國土資源部門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四)房屋基礎、簡易房屋及附屬設施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五)有線電視、電話轉接、寬帶網絡按規定標準補償。

(六)在被征收人房屋內實施產權調換或土地安置的相關手續,由征收實施單位辦理,費用按收費標準確定。

第三十六條凡征收項目範圍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有公共道路(含村道)按市場評估價的50%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房屋建築面積向被征收人支付壹次性搬遷費,每平方米20元。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200元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常住人口向被征收人支付每人3個月200元的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八條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上壹年度平均稅後利潤的50%-80%(以完稅憑證記載為準)或者按照職工人數每人每月500元進行補償,直至安置當月。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上壹年度平均納稅利潤的50%-80%給予補償或者按照每人每月在崗人數500元給予12個月的補償;征用私人商鋪按樓內營業面積(廚房、衛生間、倉庫除外)每月每平方200元補償12月。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處理。

被認定為合法的建築物的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批準期限的比例給予適當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房屋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30日。

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壹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自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具體補償金額、在專用賬戶中的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第四十五條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即安置點和臨時周轉房的規劃、設計、建設和市政設施,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建設部門確定或者由政府指定部門統壹建設,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調查、鑒定、處理和房屋征收與補償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使用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五十壹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嚴重錯誤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給予警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處以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0 10市政府頒布的《河源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何復[2010]147號)同時廢止。市政府(市府辦)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