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報公租房的家庭,兩次放棄選房或簽約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三年內不再為其提供住房。
根據《關於加強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和分配管理的通知》(京房發[2021]8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具有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家庭,放棄選房或簽約累計兩次的,壹年內不再提供住房。壹年期滿後,經家庭申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復核程序對家庭資格進行復核。經審核該家庭仍符合條件的,可再次納入配租範圍。已申報公租房的家庭,兩次放棄選房或簽約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三年內不再為其提供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