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5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八條* *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