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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寫規範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時,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時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出口貨物報關單》,同時提供批準貨物進出口的單證和有關運費、商業單據,以便海關審查貨物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征收或者減征關稅,並進行海關統計。報關單能否正確填寫,將直接影響報關率、企業的經濟利益和海關監管的方方面面。因此,正確填寫報關單是對報關企業和報關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報關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第壹節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基本要求

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法律地位《海關法》明確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和有關單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和申請海關驗放貨物的必備法律文件。它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它不僅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監管、征稅、統計、檢查和調查的重要依據,也是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核銷、出口退稅和外匯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海關處理進出口貨運走私和違法案件、稅務和外匯管理部門查處騙稅和操縱匯率犯罪的重要書證。因此,報關員應對報關單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填寫報關單壹般要求進出境貨物的發貨人或代理人在向海關申報時填寫並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人在填寫報關單時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清晰:

1)報關單的填寫必須真實,有兩點必須壹致:壹是單證壹致,即報關單與合同、批文、發票、裝箱單壹致;二是單貨壹致,即報關單申報的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壹致。特別是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等內容壹定要真實,不能有錯誤,更不能虛報、瞞報、謊報。

2)不同合同的貨物不能填寫在同壹個報關單上;同壹批貨物中貿易方式不同的貨物,也必須以不同的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3)如果壹張報關單上有多種不同的商品,應分別註明,但壹般壹張報關單最多不能超過5種有海關統計商品編號的商品。

4)進料加工\來料加工\

5)報關單填報的項目應準確、完整。報關單所列欄目應逐項詳細填寫,內容無誤;要求盡可能通過打字來填表。用鋼筆書寫的,字跡要清晰、工整、正確,不允許用鉛筆(或紅復寫紙)填表;填寫項目,如有變更,必須在變更的項目上加蓋校對章。

6)為實現報關自動化,除報關單上的相關項目外,申請人還應填寫相關項目的代碼。

7)計算機預錄入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內容必須與原報關單內容完全壹致。報關員應認真核對,防止差錯,壹旦發現不符,應及時提交給入境人員重新入境。

8)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由於事後各種原因,原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不符,需要立即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填寫報關單更正單,對原內容進行變更。總的來說,什麽是錯的,什麽是改的,壹定要清楚;但是,如果變更涉及到到貨件數的變更,除了貨物件數之外,與貨物件數相關的項目,如貨物的數量、重量、金額等也應相應變更;如果報關單上有兩種以上不同的貨物,更正單應具體說明哪些貨物發生了變化。

(九)海關已申報放行的出口貨物,因運輸工具積載等原因未能將全部或部分貨物裝上原申報運輸工具的,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向海關提交《出口貨物報關單變更申請》。

第三,填寫報關單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壹條第五款規定:“應當申報的名稱、數量、規格、價格、原產國、貿易方式、消費國、貿易國或者其他事項虛假的”,處借出貨物等值以下或者應納稅款兩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和報關員管理條例》:“代理人、自理報關員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選擇報關員,並對自己的報關員的報關行為負法律責任。”報關員應“完整、準確填寫報關單”,“提交合法、完整、有效的報關單證”。不按規定填寫報關單,將暫停或取消報關員的報關資料。

因此,填寫報關單是壹種合法行為,報關員必須對自己的壹切報關行為負責,必須保證按照海關的規定和要求認真如實地填寫報關單。海關除對違法和走私行為進行處理外,還將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在壹定期限內停止其報關業務,吊銷相關報關員證書。

為有效提高報關質量,海關對因報關不實,不屬於走私、偷稅漏稅等違法性質,僅影響統計數據準確性的行為,規定了罰款或暫停報關員報關資格等處罰措施。

(壹)申報價格與實際不符的,處以兩者差額1%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壹般不超過人民幣1萬元;

(二)違反規定填報其他統計項目的,按照貨物抵(離)貨價處以1%以下的罰款,罰款金額壹般不超過1萬元人民幣;

(三)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海關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65438元+0,000元的罰款;1)報關單上的統計項目不全、字跡模糊或隨意塗改;

(二)進口料件加工裝配成品出口未分別填報原材料費和加工費的;

(三)未填寫不同海關統計商品編號或者不同生產、消費國家(地區)的貨物;

(四)實行集中報關的企業;針對不同生產和消費國家(地區),報關單未單獨匯總的;

(五)報關員未按時答復海關查詢,或者申報內容發生變化,未及時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影響海關實施統計的;

(六)其他統計項目填寫不符合海關要求的。

(四)統計項目不真實,經海關指出後,當事人主動改正或者采取積極措施改正的,從輕或者免予處罰;經海關多次處罰拒不改正申報錯誤或不如實申報的,海關除從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暫停其報關資格,吊銷相關報關員的報關單證。

第二節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內容和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制是貨物進境時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查驗、征稅、放行等海關手續的法律憑證。根據海關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準確填寫下列項目:

1)預錄入號:指預錄入單位對書面報關單或EDI報關單位對報關單電子報文的內部編號。預錄入號僅在上述報關或錄入單位與接受申報的海關之間使用,應能唯壹標識該單位錄入或申報的每壹份報關單。要求預輸入的編號與海關編號壹致的,編號規則應當符合海關編號的要求。海關編號由九位數字組成,其中壹至兩位數字為海關區號,第三位數字為年份代碼,後六位數字為序號。

2)海關編號:指海關接受申報後制作的報關單標識號。

3)進口口岸:指貨物進入中國的第壹個口岸的名稱。貨物經海關運輸時,收貨人申請且海關同意進口貨物在海關所在地的目的地辦理海關手續時,仍應填寫進境口岸名稱;如果從深圳進口的貨物在上海辦理海關手續,進口口岸壹欄應填寫為深圳。對於暫時進口後不再運出的進口貨物,貨物的進口口岸也應以原進境口岸為準。比如留在上海的展品,原來是從國外空運到北京,再從北京轉運到上海。貨物的進口港應填寫在北京。

4)記錄編號:根據不同情況填寫以下內容:

(壹)加工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而加工的進口料件和制成品)& gt號碼;

(2)< & lt;免稅證明> & gt號碼;

(三)保稅倉庫進出口貨物& gt號碼;

(四)經海關核準備案的其他合同備案號。

(五)進口日期:指裝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船舶的進口日期以船舶申報的日期為準,由船務代理機構在提單上記錄,飛機、車輛和馱畜的進口日期由承運人在提單上記錄。

(六)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進口貨物的日期。

(七)經營單位: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對外貿易經營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國內對外貿易、與外國簽訂和執行合同的工貿企業,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無償援助或者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捐贈的機構、學校和社會團體,以及在中國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國境內的外貿商行和外國駐華使領館。企業單位應與國外簽訂和執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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