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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用綜合評標法。如何處理相同的報價和分數?

1,通常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得分相同的先報低價,報價仍相同的,由評標委員會確定排名順序。

2.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建議:

(1)首先回顧壹下兩家公司的報價。報價壹模壹樣,角度點也壹樣,可能有串通嫌疑。檢查技術部分和整個投標文件。

(2)真的沒有問題。有兩種方法可以解決。第壹,由陪審團決定;二、投標人代表抽簽確定。

大意

1,必須在投標文件中,預先列出需要評價的具體項目和指標及分值;

2、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評標標準,不得擅自修改;比如價格份額占30-60%,不能超範圍變動。

3.分數值的標準不能太籠統。不能在沒有細則的情況下將“價格分”設定為40分;說明如何計算每個投標人的具體分值;每壹項的指標也要細分,包括“技術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標,以及如何計算得分或扣分的標準方法。

困難:

1,很難詳細制定評分標準,精確到每壹個分值;

2.技術、價格等標準分值之間很難找到平衡點;

3.“基準價”等具體參數和計算方法難以提前制定和公布;特別是在當前不正當競爭行為很多的情況下,很容易被個別投標人或評委人為破壞;

4.標準細化後很難最大程度滿足招標人的意願。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後,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應當當眾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所稱專家應當在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單或者招標機構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壹般招標項目可以隨機抽取,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那些已經進入的應該被替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和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有標底的,應當參照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壹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

(二)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只不過投標價格低於成本。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信息。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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