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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機動車報廢新標準是什麽?

第壹條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根據機動車的用途、安全技術和排放檢測情況,對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商務、公安、環保、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報廢機動車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壽命;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采用修理、調整或者控制技術後,排放到大氣中的汙染物或者噪聲仍然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

(四)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次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周期合格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2)租賃客車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車已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已使用20年;

(8)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有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已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已使用30年;

(10)運輸危險貨物的全掛車和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客車(純電動車除外)和摩托車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客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普通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車輛、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第六條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標準:

(壹)營運客車與非營運客車之間的轉換,按照營運客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轉換為營運客車的,累計使用年限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計算,且不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客車按嚴格的使用年限折算成報廢;

(三)需要轉出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公共汽車、摩托車,應當按照規定報廢,並有嚴格的使用年限;

(四)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與其他貨車、半掛車改裝的,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報廢規定》執行。

這些規定要求,使用年限低於1年(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註冊地所屬的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國家引導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報廢。

對下列行駛裏程的機動車,車主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1)小型和微型出租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出租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出租車行駛60萬公裏;

(2)租車60萬公裏;

(3)中小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客車行駛60萬公裏;

(4)公交車行駛40萬公裏;

(5)其他小型客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客車行駛80萬公裏;

(6)專用校車運行40萬公裏;

(七)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非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

(8)小型貨車行駛50萬公裏,輕型貨車行駛60萬公裏,重型貨車(含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公裏,危險品運輸貨車行駛40萬公裏,裝有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公裏;

(9)特種作業車輛和輪式專用機械車輛行駛50萬公裏;

(10)三輪摩托車跑65438+萬公裏,其他摩托車跑12萬公裏。

第八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公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的個人公車;運輸危險貨物的貨車,是指專門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等危險貨物的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變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變為營運,小型、微租、租賃、長途客車等不同類型營運客車之間的相互轉換,危險品運輸貨車變更為其他貨車。本規定所稱檢驗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期限。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十條道路拖拉機報廢標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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