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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二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買受人與收取標的物有關的權利。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承租人行使請求權。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二百四十壹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應當按照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第二百四十四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租賃物的選擇的除外。第二百四十五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第二百四十七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在占有租賃物期間履行維修義務。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價值超過承租人所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所有權。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