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國有資產的無償劃轉。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企業權利。國有獨資公司作為上市公司或者指定方之壹,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被納入或劃出的壹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的無償劃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無償轉讓遵循以下原則:
(壹)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
(三)有利於優化產業結構,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轉讓雙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