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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服務業10%抵扣相關政策。

根據《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2065438年4月1日至20265438年4月1日期間,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按當期扣除。

2019年4月1日至20212年4月12日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扣應納稅額。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和生活服務業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

現代服務的概念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和現代物流業提供技術和知識服務的商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後勤保障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支持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與傳統服務業相比,現代服務業是適應現代人和現代城市發展需要的高科技、高文化的服務業。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基礎服務(包括通信服務和信息服務)

2.生產和市場服務(包括金融、物流、批發、電子商務、農業支持服務和中介及咨詢等專業服務)。

3 .個人消費服務業(包括教育、醫療、住宿、餐飲、文化娛樂、旅遊、房地產、商品零售等。)

4.公共服務(包括政府公共管理服務、基礎教育、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和公益性信息服務等。).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7號(2019)

現將生活服務業增值稅減免的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19、10、1之日起至2021、12、31之日止,允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扣應納稅額(以下簡稱加計扣除65438+)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生活服務具體範圍參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65438。

2019 10 1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15%的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15%政策後,當年不作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銷售額確定。

三。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按照15%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計提當期加計扣除。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和抵扣;如果已按15%計提和扣除進項稅,並按規定轉出進項稅的,應在進項稅轉出當期相應減少和扣除進項稅。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計提與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本期可抵扣加抵扣=上期期末新增抵扣余額+本期新增抵扣-本期抵扣加抵扣。

4.納稅人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_國家稅務總局_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第201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