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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盤活存量土地政策,鼓勵利用現有建築改建保障性租賃房。

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盤活利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指導意見(試行)》。

文件提到,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通過獨立、聯合等方式積極利用;原土地使用權人無意繼續開發建設的,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臺轉讓或由列入自然資源部儲備機構名單的機構(地上有建築物)收儲。

鼓勵國有企業探索設立專業平臺公司,通過退役整合等方式統籌利用企業擁有的土地、房屋資源。

鼓勵工業用地混合使用。在單壹用途工業用地內,其他工業用途和生活設施的配套比例不得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的30%,零售、餐飲、宿舍等生活設施的配套比例不得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的15%。

圍繞重點功能區和現有軌道站點,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落實建築規模增減要求、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利用現有建築改建保障性租賃房。

在土地使用方式和年限方面,彈性年使用土地的,出讓年限不超過20年。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到期後可以按規定申請續展。

另外,轉化為教育、養老等公共服務的,房屋不得分割轉讓。

對教育、養老等社會領域企業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及其他財產進行抵押融資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承諾保證抵押權實現後原有經營活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確保土地用途不改變,利益相關方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