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是轉讓租賃物用益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與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之間存在對價關系。支付租金是取得租賃物用益權的對價,取得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前提,只要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成立。
租賃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1.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
3、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七百零六章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