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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東營區肺炎流行期間歸國人員登記通告

為全面防止東營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傳播,切實保障轄區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針對即將到來的大規模復工復產,根據《省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壹級響應規定》和加強疫情防控的系列部署要求,現就東營區進壹步規範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1.凡2020年6月1日以後來東營區的流動人口,應主動向轄區派出所申報登記,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房屋出租給非東營居民的,出租業主、房屋中介機構和招用非東營居民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轄區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如發現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員,還應向當地派出所、鎮街和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3.流動人口未主動向轄區派出所申報登記,出租屋主、房屋中介、用人單位明知不報、隱瞞不報或者隱瞞不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出租屋管理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4.凡在我區居住的流動人口,要嚴格遵守我區現行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積極配合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居家隔離、集中隔離和醫學隔離。未如實申報、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居民如發現有疫區人員或與疫區人員、疑似人員、確診人員有密切接觸,未按要求申報登記的,請及時撥打110。

流動人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予以處罰:

1.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罰款。

2.出租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辦理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登記申報的,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未報告的,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4.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200元罰款;使用冒用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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