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尋求民事申訴。2005年6月165438+10月16日杜某某與張某某(安XX公司經理)、王某某(安某小區張某某之妻)...

尋求民事申訴。2005年6月165438+10月16日杜某某與張某某(安XX公司經理)、王某某(安某小區張某某之妻)...

民事訴訟原告:杜XX,男,XX歲,漢族,陜西省市人,Xx飯店經理,住Xi市XX區XX市XX大廈。委托代理人:梁XX,安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XX歲,漢族,陜西省安市人,安XX公司部門經理,住Xi市XX區XX街。

被告王XX,女,XX歲,漢族,陜西省市人,市XX區街道辦事處幹部,住址同上。

要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張×××支付違約金654.38+萬元;

2.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654.38+0.25萬元;

3.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1999 165438+10月16、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被告張XX、王XX將其位於本市環城南路38號某磚混結構三層的200平方米樓房及其附屬配電、給排水設施出租給原告杜XX經營餐飲娛樂業務。原告必須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壹次性付清年租金,165438+。如果拖延30天,被告有權收回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前,原告有權將其餐廳轉讓給他人,但應在轉讓前告知被告,由被告與受讓人在租金不變的條件下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在租賃期限屆滿前,被告不得終止協議或提高租金。如果被告終止協議,他應該賠償原告四年的租金。如果原告解除協議,原告支付的租金不予退還,房屋裝修部分歸被告所有。

協議簽訂後,原被告和被告雙方均按合同履行了義務。被告將房屋交付給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000元。隨後,原告將房屋裝修成餐廳。2000年6月,165438+10月,租約到期壹年,原告按約定支付75000元。2000年6月5438日+2月65438日+2月9日,原告在《Xi晚報》上刊登了餐館轉讓廣告。2001年1月初,原告將餐廳轉讓給第三人李×××,並在轉讓前將轉讓情況告知被告。轉讓後,被告拒不按協議約定與受讓方李XX另行簽訂租賃協議,並阻撓其經營,致使李XX無法經營,並於同年6月底165438+10月迫使其退出該餐廳。在此期間,原告因被告違約損失租金75000元,造成營業損失50000元。

鑒於上述事實,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雙方約定的合同,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請求妳院依法公正裁決。

證人姓名和地址、證據和證據來源

1.租賃協議原件;

2.原告的付款憑證;

3.被告妨礙業務經營的說明。

Xi北林區人民法院。

公訴人:杜XX

2001 65438+2月5日。

附:1。該證書的2份副本;2.書證3份。